征兵广告宣传文案(征兵广告宣传语)

2023年征兵宣传手册

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军营是一所培养人才的大学校,是一座锻炼人才的大熔炉。当兵的历史是一笔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参军报国既是磨砺人生、实现理想抱负的重要途径,更是热爱祖国的高尚行为。谁选择了军营,谁就选择了光荣,选择了责任。广大适龄青年朋友们,好男儿,当兵去!

入伍基本条件

男兵应征报名对象:为年满18至22周岁(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出生),高中(含中专、高职、技校)毕业生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上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年满18至24周岁,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的征集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

女兵应征报名对象:上半年为年满18至22周岁(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出生),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2023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下半年为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的征集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

身体、政治条件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要求。

应征入伍程序

(一)网上报名。上半年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18时前,有应征意向的男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进行报名;下半年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18 时前,有应征意向的男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

(二)初审初检。大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学历证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其他青年根据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初审初检。

(三)体检和政治考核。大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参军入伍的应征地。征兵开始后,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应征青年,应征青年根据通知要求,参加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将同步对体检合格青年进行政治考核。

(四)走访调查。政治考核和体检初步合格者,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应征青年所在乡(镇、街道)基层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往届毕业生、毕业班生为预定新兵。

(六)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批准入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应征青年凭《入伍通知书》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

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学费补偿代偿。对所有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由中央财政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政策,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可直接选拔为军官。提干的具体条件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二本以上的毕业生士兵;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三本毕业生、在服役期间担任班长或副班长,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士兵。

报考军校优先。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专升本),录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保送入学政策: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

选取军士优先。一是优先选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军士;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军士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符合选取条件但编制岗位受限的,由上一级机关调整到编制岗位空缺的单位选取,必要时也可由战区调整交流;大学生军士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二是培养使用。符合军士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旅(团)级单位确定为培养对象,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1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规范待遇。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选取为军士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参照从地方直招军士有关规定授予军士军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津贴和工资待遇。士兵除享受食、宿、服装、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障外,还发放津贴和工资,近年来,义务兵和士官津贴、工资标准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此外,退役时发放退伍补助费,总体待遇高于地方平均水平。

就业报到。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选择从新就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役期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家规定,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享受国家扶持就业方面其它优惠政策。

自治区、银川市征兵配套优惠政策

一是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年标准按照新规定,国家每人每年发放10000元,在国家发放基础上,自治区统一标准每人每年发放12000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年可达22000元。在此基础上,对赴新疆、西藏等高原地区部队服役的高原兵每人每年增发1万元,大学本科学历义务兵每人每年增发0.8万元,大学专科学历义务兵每人每年增发0.6万元。

二是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军士,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每人42160元,自治区对辖区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增发5000元,银川市对辖区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在自治区增发的基础上市级在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2500元。

三是落实重点安置政策。对《兵役法》明确的四类重点安置人员(服现役满12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当年接收、当年计划、当年安置。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参照4216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优先录用。退役士兵服役经历等同基层工作经历。报考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聘用。在每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确定一定名额比例进行定向招考和聘用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在录用补充基层专武干部时,必须从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中产生。   五是提供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人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六是提供教育培训条件。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烈士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合格,报考自治区所属院校的,分别加20分、10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复试录取。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

七.报考定向公务员。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从我区入伍、服役期满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复学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职位,同大学生村官等“三项目”人员共享15%的自治区公务员招录计划。

八.免试升本。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和普通本科。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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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贪污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规定:对拒绝完成征兵任务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以及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出国(境)手续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本期编辑:彭雅茹

责任编辑:马鹏程

审核:陈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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