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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分享文章《香港入境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申请条件+证明文件/材料+申请方式!!!》,更多关于香港优才/高才通/专才/留学等人才计划申请、续签、永久居民身份证最新消息和申请攻略,可以到公众号【银河香港】查看。

香港身份要发挥最大优势,肯定是需要拿到永居身份和护照的,很多朋友更多了解到的是香港居民身份的申请条件和相关内容,但却不知道香港永居的申请条件、要提供哪些资料等,今天银河君mily就给大家整理香港入境处公布的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的条件、证明材料和申请方式!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在登记申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前,须证明自己符合资格。根据香港《入境条例》规定,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任何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则属于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

中国公民

(a)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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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

任何人士作为此项所指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她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

▷发予他/她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

▷发予他/她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发予他/她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非中国公民

(d)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期间必须是紧接该人士,根据此项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

该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该名人士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他/她已以香港为他/她的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该人士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他/她的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她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他/她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请注意,声称根据此项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并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e)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属(d)项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请注意:该名子女在年满21岁时,将不再是此项类别所属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然而,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f)不属第(a)至(e)项类别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

①该名人士必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处长合理规定的资料,以判断他/她是否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②该名人士必须作出声明,表示他/她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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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果他/她未满21岁,该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④任何21岁以下的人士若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在香港出生,而在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根据此项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则该人士即被视为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该人士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请注意: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根据此项而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第(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过渡性安排

中国公民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据当时生效的《入境条例》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有关人士继续保持中国公民的身份,则由1997年7月1日起继续是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

非中国公民

非中国籍的人士如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以下情况下根据以上(d)项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并豁免遵守(d)项第二及第三点的规定:

①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定居;

②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港定居; 或

③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后返港定居,而且未曾在连续36个月或以上的期间不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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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香港永久性身份的证明文件

递交申请香港永居身份时,申请人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影印本:

1.香港身份证(如有)

2.显示其目前在港逗留条件的旅行证件;

3.支持其声称拥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同途径获批香港身份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证明材料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香港出生证明书

2)在香港居住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证明文件,如学校文件、就业证明、正式收据、银行结单、入息税税单等

②显示申请人的抵港日期及目前在香港特区逗留条件的旅行证件(例如单程通行证及签证身份书)

3)在上述1)和2)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载有本人及其父母的姓名)

②申请人父/母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③载有父/母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的证明文件,例如旅行证件

4)在香港居住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国公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在紧接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前已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证明文件,如学校文件、就业证明、正式收据、银行结单、入息税税单等

②显示申请人的抵港日期及目前在香港特区逗留条件的旅行证件

5)上述4)所列的非中国公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香港出生证明书

②申请人父/母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6)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拥有居留权的人士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拥有香港居留权的证明文件

7)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旅行证件,例如:出生证明书、登记证明书、入籍证明书

②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证明文件,如学校文件、就业证明、正式收据、银行结单、入息税税单等

③凭借世系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

④如果凭借母系-可提供母亲的出生证明书或入籍证明书

⑤如凭借父系-则提供父亲的出生证明书/入籍证明书及父母的结婚证书

备注:如有需要,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要求他/她提供更多资料

3.如果申请人是在紧接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前已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国籍人士,在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时,必须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声明他/她已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有关声明须以表格ROP146作出,并连同申请表一并提交。

4.如果申请人未满18岁,则须同时提交父/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旅行证件,以及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文件

5.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并非中文或英文,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译员、法庭译员、认可译员、注册译员、专家译员或官方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三、香港永居申请资料递交方式

香港永居身份递交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当然也可以找机构(比如银河集团)代办理:

①邮寄方式

申请人可将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连同证明文件的副本寄往指定的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25楼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

②投递方式

申请人可将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连同证明文件的副本,放入入境事务处所设的投递箱内。

③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香港入境处官方网址递交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或取得进一步的相关信息,了解如何准备提出网上申请、随申请递交的所需证明文件、网上递交资料的文件格式、如何完成网上递交程序,以及在哪里可以取得更多有关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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